大家好,我们来看成考民法科目题型与分值构成:
• 选择 35题 2分/题 共70分
• 简答 3题 10分/题 共30分
• 论述 1题 20分/题 共20分
• 案例分析 2题 15分/题 30分
专升本成考民法科目中,并不会出现各种各样杂乱模糊的题干,考试的目的不是要考倒你,而是检验你对民法基本知识和原理的掌握程度。通过系统复习和掌握这些答题技巧,相信你一定能顺利通过考试,迈向理想的学历提升之路!
考试形式及试卷结构:试卷总分:15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考试方式:闭卷,笔试
试卷内容比例:总则约3%,物权约10%,合同约20%,人格权约40%,婚姻家庭约10%,继承约17%,侵权责任约17%。
以下是我们整理得出的考试常见知识点范围,同学们可以在工作空余时间多看、多背、多记,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希望大家都能在考试时发挥出自己最好的状态!
第一部分:选择题
1. 排除法优先:遇到不确定的题目,先排除明显错误的选项,再从剩余选项中比较选择。剔除表述绝对、逻辑矛盾、与题干无关的选项。
1.代理的特征:1、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已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在代理权限内独立的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类型:
1)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也叫意定代理。
法定代理: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进行的代理。
2)本代理和复代理
本代理:由本人选任代理人的代理。
复代理:由代理人基于复任权选任代理人的代理。
3.代理权行使的原则:1、应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2、应维护被代理人利益。3、应亲自完成代理事务。
4.禁止滥用代理权:1、禁止自己代理。2、禁止双方代理。3、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5.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的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6.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1、行为人无代理权。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存在“外表授权”。3、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4、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1.诉讼时效效力:1、胜诉权消灭。2、实体权利不消灭。3、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4、法庭审理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2.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指某种权利存续的法定期间。
3.普通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4.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完成以前,因发生一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力,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的期间,待中止事由清除后,时效继续进行。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
5.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实效全部无效,自中断事由清除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6.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原物:作为本体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指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天然孳息:如动物产出物。法定孳息:如利息租金。
4)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
不可分物: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5)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不能由其他物所替代的物。
种类物:可以用同种类、同质量的物替代的物。
6)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7)有主物和无主物
3.物权的类型
1)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2)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3)主物权和从物权
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4)所有权和限制物权
1.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设定他物权,受让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2. 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条件:1)标的物为依法可流通的动产或不动产。2)让与人对所让与的标的物无处分权。3)标的物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4)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5)转让行为必须完成了物权变动的法定要求。
3.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1)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2)受让标的物原有权利消灭。3)无处分权人对原有权人负赔偿责任。
1.结婚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但具有成立婚姻的意思并以夫妻身份公开同居生活的一种“准婚姻”关系。
4.事实婚姻特征:1)当事人必须是无配偶的男女。2)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外以夫妻相待,具有创设夫妻关系的目的性和公开性。3)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
5.1994年2月,条例颁布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条例颁布后,应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6.无效婚姻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未到法定婚龄的。
7.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8.可撤销婚姻的原因:1)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2)婚前未告知重大疾病而缔结的婚姻。
9.享有撤销权的人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和未被告知重大疾病的一方。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一年内提出。
1.遗嘱继承: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2.遗嘱继承特点:1)以存在有效遗嘱以及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2)直接体现了遗嘱人的意愿。3)不受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份额的约束。4)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3.遗嘱继承适用条件:1)没有遗赠抚养协议。2)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遗嘱。3)被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和未放弃继承权。
4.遗嘱:公民生前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及其他事项预作处分并于死亡时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5.遗嘱特征:1)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在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3)是要式法律行为。4)是遗嘱人独立进行的法律行为,设立遗嘱不适用代理制度。
6.遗嘱的形式: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亲笔书写; 3)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录音录像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5)口头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6)打印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7.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况: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8.遗嘱的有效条件:1)遗嘱人需有遗嘱能力。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内容和合法。4)遗嘱形式合法。
8.遗赠和遗嘱继承的区别:1)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受遗赠人不是继承人,没有继承权;遗嘱继承人是继承人,享有继承权。2)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3)遗赠受领权与遗嘱继承权的标的不同:受遗赠人只享有受领遗产的权利;遗嘱继承人即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力,还负有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义务。4)权力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遗嘱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遗嘱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9.遗赠扶养协议: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对遗赠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其财产按约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10.遗赠抚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11.遗产分割原则:1)尊重被继承人意思原则。2)平等分配原则。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4)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5)物尽其用原则。
1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择优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第二部分:简答题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人。
2)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3)内容: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父母。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2.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3.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5.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宣告失踪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宣告失踪的效力:1.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2.对失踪人财产义务的履行。
宣告死亡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死亡宣告的撤销: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行为,有效。2.有权请求财产返还。3.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复,但配偶再婚或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回复的除外。4.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一)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1.根据法人的成立基础是人的集合抑或是财产的集合,可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2.社团法人由自然人作为成员而成立,根据《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社团法人。
3.财团法人也称"捐助法人",财团法人无成员,是财产的集合体,基金会法人是典型的财团法人。财团法人的设立和终止,须经政府部门的核准。
4.须特别注意,"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 系不同概念,不可混淆。
5.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其法人治理的机制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法人组织机构"(法人机关)因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性质而有较大差异。
(二)《民法典》上法人的类型
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财团法人);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基金会法人;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1.以是否以营利(是否向出资人或设立人分配利润)为目的为标准,可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民法典》以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作为法人的基本分类。
2.公司法人是典型的营利法人。
3.《民法典》将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基金会法人与社会服务机构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列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的概念大于公益法人,捐助法人必须为公益而设立。
4.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不得分配给设立人、出资人;剩余财产应按章程或决议用于公益目的;不能按章程或决议处理时,由主管机构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民法典》第95条)。
5.特知法人主要为公法人及准公法人。无所谓营利与非营利问题。
1)根据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2)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可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
请求权: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形成权:以权利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是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权。
抗辩权: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
3)根据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权利效力所及为不特定人的权利。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权利效力所及为特定人的权利。
4)根据民事权利相互依赖的程度,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必须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
5)根据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之间的派生关系,可分为原权利和救济权。
6)根据权利是否已经取得的标准,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1. 答题结构: “总-分-总”结构。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民事责任的产生必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应负的民事义务,就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三种类型。
1.违约责任: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对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举例:《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3.其他责任:是指除了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外的那些民事责任。
举例:父母因违反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因违反赡养老人的义务需承担的民事责任,还有邻里之间因违反相邻关系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都属于违反其他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
2.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民法典》第1167条、1179条和1183条的规定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双方平等原则
平等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转让、解除、承担违约责任等涉及合同的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无论当事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也不论其经济性质、组织形式、经济实力的大小等,都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指合同主体在从事交易活动时,能根据自己内心意愿订立合同。
要注意的是,自愿的权利是“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在订立合同后,合同当事人就不再享有这个权利了。一个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公平原则
第一,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合同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平等。
第二,公平原则的客观标准是经济利益等价有偿。
第三,公平原则的最终体现是在合同责任的分担上要公平合理。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诚实不欺、恪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合法性原则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意思:1)合同的内容不得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当事人在权利、义务的确定上也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2)合同的目的不得违法。3)合同的主体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4)合同的形式要合法。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合同严守原则又称法律约束力原则,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包含的内容主要是:
1.物权的类型应当由法律规定,法律之外的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文件不得创设物权类型。也不允许通过司法裁判创设新类型的物权。
2.物权类型既不允许当事人创设法律规定物权之外的物权类型,也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创设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物权不符的物权。
公示公信原则
所谓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予以公开,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所谓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或占有为其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即使其表征与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无任何影响。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物权的公示原则,同时通过善意取得的规定,也体现了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案例分析题
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为3年。租赁期间,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丙。甲得知后,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并要求丙立即搬离房屋。丙认为自己与乙签订了转租合同,有权继续使用房屋。
请问:
(1)乙的转租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是否有权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为什么?
(3)丙是否有权继续使用房屋?为什么?
答案:
(1)乙的转租行为无效。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无效。
(2)甲有权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因为乙未经甲同意擅自转租,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甲有权解除合同。
(3)丙无权继续使用房屋。因为乙与丙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且甲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丙搬离,丙应返还房屋。
两名小学生李某和王某放学后在路边玩耍,两人相互扔石子时,其中一个石子砸伤路人赵某。李某和王某赶紧联系家长将赵某送医,为此花去治疗费若干。经查,无法确定是谁扔的石子砸中赵某,且李某和王某均无个人财产。
请问:
(1)李某和王某扔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为什么?
(2)赵某是否有权请求李某和王某双方的家长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答案:
(1)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谁是实际侵权人的情形。
李某和王某二人扔石子的行为造成路人赵某受伤,应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
(2)赵某有权请求李某和王某的家长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17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王某和李某作为小学生,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对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某(男)与李某(女)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王某父母全资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2020年,王某用其婚前个人存款20万元投资股市,获利5万元。同年,李某出版了一部小说,获得稿酬10万元,全部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2022年,因感情破裂,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上述财产。
经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对财产归属作出任何书面约定。
请问:
(1)案涉房屋应认定为王某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
(2)王某的投资收益以及李某的稿酬应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答案:
(1) 案涉房屋应认定为王某的个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房屋系王某父母在王某与李某婚后出资购买。虽然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后,但该房屋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这一行为可以明确认定为王某父母旨在将房屋赠与给王某个人,而非赠与给夫妻双方。因此,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李某无权要求分割。
(2) 王某的投资收益5万元以及李某的稿酬10万元,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甲与乙系好友,2021年1月15日,甲亲笔书写遗嘱一份,签名并注明日期,后甲觉得自己手写的遗嘱字迹潦草,遂找两位同事帮忙将该遗嘱内容打印出来并进行见证,甲和两位同事分别在打印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打印遗嘱共三页,第一页载明将汽车遗赠给乙,第二页载明以唯一的住房为乙设定居住权,第三页载明住房由儿子丙继承,立遗嘱后,甲将两份遗嘱都交给乙保管。
2021年5月15日,甲去世,丙系甲的唯一继承人,但不知道甲立有遗嘱,5月30日,丙将甲的汽车和房屋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6月15日,乙得知甲去世,遂向丙表示接受遗赠,要求丙配合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此时,丙发现打印遗嘱的第二页没有甲的签名,主张打印遗嘱无效,乙没有居住权。
请问:
(1)甲的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2)丙何时取得房屋所有权?
(3)乙是否有权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
答案:
(1)甲的打印遗嘱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甲的打印遗嘱第二页没有甲的签名,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无效。因此,该打印遗嘱整体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甲于2021年5月15日去世,此时继承即告开始。由于前述打印遗嘱无效,丙作为甲的唯一继承人,依法继承甲的全部遗产,包括房屋。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或者通过遗嘱方式设立。乙主张居住权的依据是甲所立的打印遗嘱。该打印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因此,遗嘱中关于为乙设立居住权的条款也随之无效,缺乏有效的权利来源,乙对涉案房屋不享有居住权,且无权单方面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
甲委托乙代为购买一辆二手汽车,授权委托书上写明“购买一辆二手汽车”。乙在购车过程中,发现一辆汽车价格合适,但需要更换轮胎,乙便以甲的名义与车行丙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购买该汽车,车行丙负责更换新轮胎,费用由甲承担。乙在签订合同时向丙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后甲以乙超越权限(未经同意更换轮胎)为由,拒绝支付轮胎费用。丙遂起诉至法院。
请问:
(1)乙更换轮胎的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为什么?
(2)丙能否要求甲支付轮胎费用?为什么?
答案:
(1)乙更换轮胎的行为未超越代理权限。因为甲授权乙购买一辆二手汽车,而购买汽车通常包括使汽车达到正常使用状态所必要的附属事项。更换轮胎是确保汽车安全行驶的必要条件,属于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乙的行为属于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行为。
(2)丙可以要求甲支付轮胎费用。因为乙的代理行为未超越代理权限,其以甲名义与丙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丙。因此,甲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包括轮胎费用在内的购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