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2023年秋季学期考试费收取工作的说明
各学院: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开放大学学费直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开财资[2023]1号)要求,2023年春季学期起总部直收学费学生按照属地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考试费。考试费收取以来,收到了学院反馈的具体执行问题与建议,经过调研与核实,现将各地区考试费收取中的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山东地区
根据山东开放大学《山东开放大学关于印发全省开大(电大)开放教育学生学费收费办法的通知》(鲁开大教务字[2023]4号),自2023年秋季学期入学学生起,各学院山东地区考试费按照300元/生收取,老生仍按入学时的考试费标准收取。
二、山西地区
根据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收费标准的批复》(晋价费字[2002]251号),各学院山西地区考试费收费标准调整为20元/科。
三、黑龙江地区
根据《黑龙江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专业学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3]30号),各学院黑龙江地区考试费首次考试不收费,自第二次考试起按考试费标准收取考试费。
四、关于考试费收取时间
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考试费在学生确认报考前收取,未缴纳考试费将不能确认报考。
国家开放大学财务部(结算中心)2023年7月18日
二、关于2023年秋季学期收费方式调整的通知
各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开放大学直接面向学生收费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开放大学学费直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开财资[2023]1号)要求,拟于2023年秋季学期起调整各项收费项目的收费方式,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课程学分费
课程学分费按实际选课学分收取,学生在选课前完成对应课程学分费缴费,未缴费不能确认选课;存在以往学期欠费不能确认选课。
适用对象:2023年秋季起入学学生
二、考试费
学生在确认报考前完成考试费缴纳,未缴费不能确认报考。适用对象:2023年春季起入学学生
三、其他收费项目
注册建档费、报名费等一次性收取的项目,在报名时缴费,未缴费不能注册学籍。
适用对象:2023年秋季起入学学生
请各学院向学习中心、学生做好相关收费政策的宣传工作。特此通知。
国家开放大学财务部(结算中心)2023年7月18日
三、国家开放大学
国开财资函[2023]1号关于印发《国家开放大学学费直收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实验学院、乡村振兴学院,各行业学院,军盾学院: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教学点收费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83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国家开放大学收费项目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21号)的相关要求,“国家开放大学直属教学点的收费,按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省级广播电视大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为规范国家开放大学学费直收管理,学校于2018年整理发布了《关于规范国家开放大学实验学院、行业学院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开财资[2018]5号),文件发布以来部分地区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所调整,为进一步规范学费直收管理,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将更新的项目和标准印发给你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22年秋季及以往学期已入学学生仍按入学时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附件:1.《国家开放大学学费直收项目和标准》
2.关于《国家开放大学学费直收项目和标准》的说明
国家开放大学 2023年1月11日